你的主管在開會時習慣當眾批評特定員工,說了幾次沒有改善。被批評的員工去年離職,最近突然來了一份勞工局的調查通知,理由是「疑似職場霸凌」。
從 2026 年 7 月 1 日起,職場霸凌第一次有了法律定義,雇主有明確的制度建立義務,申訴保護也從宣示條款變成有牙齒的規範。
7 月 1 日前,老闆要完成的合規清單
依員工人數,你需要做的事不一樣:
10 人以上公司(強制)
- 訂定申訴管道(信箱、HR 窗口、線上表單均可)
- 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——告示欄、內網公告皆算
- 指定申訴窗口,最好不是老闆本人
30 人以上公司(強制,在 10 人以上基礎上再加)
- 草擬霸凌防治措施文件:定義、申訴流程、懲處原則
- 公開揭示防治措施
- 對各級主管說明新制定義與處理義務
所有公司,含10人以下(法定義務,只是不強制書面制度)
依職安法第22-1條第2項前段,雇主不分規模都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,10人以下公司雖不強制訂定正式申訴管道,仍要有能因應申訴的基本作法:
- 對照新法定義,盤點現有「問題管理行為」是否已落入射程
- 確認若收到申訴,誰負責啟動調查、隔離行為人
截止日:2026 年 7 月 1 日。施行後才建制度,若已有申訴案件,公司舉證壓力大幅提升。
以下說明法律如何定義霸凌、收到申訴後的義務,以及什麼情況建議在 7 月前先諮詢律師。
什麼是法律上的職場霸凌
職安法第 22-1 條給出明確定義:公司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等不當言詞或行為,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
兩個關鍵要素:
「利用職務或權勢」:主管對下屬、老闆對員工,才更容易落入這個射程。一般同事之間的普通摩擦通常不在範圍內。
「持續」有例外:情節重大者,即使只發生一次也成立。在全體員工面前當眾羞辱、讓員工在會議室崩潰哭泣,不能以「只有一次」來迴避責任。
(相關法條可查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)
依公司規模,你需要做的事不一樣
先講底線:職安法第 22-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,這條不分公司規模、全部適用。10 人、30 人這兩道門檻,加的是「必須把制度寫成書面、公開揭示」這個更具體的要求,不是「未達人數就完全沒有法律義務」。
10 人以上:必須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告示欄、內部公告、指定信箱都算,重點是員工知道要找誰、怎麼提。
30 人以上:除申訴管道外,還需訂定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,同樣公開揭示。這套規範要寫清楚什麼行為算霸凌、收到申訴怎麼走流程、行為人的懲處方式。
7 月 1 日前都要到位。
沒做到會怎樣?依職安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,違反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的建制義務(10 人/30 人的書面制度要求),並不是查到就直接開罰,而是主管機關先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改善,才處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——這跟接獲申訴後未依規定處理(第 1 項第 2 款)是直接裁罰不同,兩者處理程序不一樣。主管機關另依第 45 條第 2 項,可依事業規模、性質或違反情節,將罰鍰加重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。
(延伸閱讀:職業災害雇主責任:工傷後公司要承擔什麼費用)
收到申訴後,法律要求立刻做什麼
很多公司的直覺是先觀望、先問問情況、開個會討論。但依職安法第 22-2 條,雇主一旦知悉霸凌情形必須立即處理,且因知悉方式不同,義務範圍略有差異:
收到申訴而知悉:要採取措施避免申訴人再次受害、提供必要諮詢或協助、啟動調查(先試協調,協調不成繼續調查)、對行為人作出懲戒。
透過其他途徑知悉(如管理層目擊、第三人回報):先釐清相關事實,再依員工意願協助申訴或協調,視情況調整工作安排或提供協助。
不論哪條路進來,拖著不處理都是風險。
還有三個容易被漏掉的義務,依職安法第 22-2 條:
- 第 3 項(調查小組):僱用人數達一定規模者,應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,且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,不能全部是公司內部人員自己查自己。
- 第 4 項(網站登錄):雇主接獲申訴時,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;處理結果也要登錄,不是通報完就結束。
- 第 6 項(重新調查):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,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調查,雇主不得拒絕。
特別注意:若被申訴霸凌的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本人,依第 22-3 條,受害員工可直接向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,不需先走公司程序。勞工局認定成立的話,最高負責人依第 46 條最高罰鍰 100 萬元。
(延伸閱讀:職場性騷擾申訴:公司要做什麼才算已採取適當措施)
一般情況下,自己可以先處理的部分
10 人以上的中小企業,7 月前可以做的:
- 草擬一份簡單的申訴公告,載明申訴方式(信箱、聯絡窗口),貼在公告欄或上傳內網
- 指定一位 HR 或高階主管(最好不是老闆本人)擔任申訴窗口
- 30 人以上:草擬防治措施文件,寫清楚定義、流程和懲處原則
- 對各級主管做一次內部說明,讓大家知道什麼行為可能落入新定義
以下任一條件成立,建議在 7 月 1 日施行前先諮詢律師。
❶ 公司已有員工反映主管言行不當、但尚未正式處理 — 施行後這些事件可能被以新法提出申訴,沒有正式紀錄對公司不利。
❷ 最高負責人本人可能涉及不當言行 — 員工可跳過公司直接向勞工局申訴,認定成立後罰鍰直接針對最高負責人個人(第 46 條 1 萬至 100 萬元)。
❸ 公司已有性騷擾或不法侵害申訴制度,不確定是否可合併使用 — 兩套制度的適用範圍和處理要求不同,合併前需先確認是否符合新規。
❹ 公司聽過但分不清楚「外部不法侵害」和「職場霸凌」的差別 — 前者指客戶廠商對員工的侵害,後者指公司內部人員,雇主義務和處理流程不同,不能混用。
下一步怎麼做
職場霸凌新法上路後,制度文件寫得再完整,也要對照公司實際規模、有沒有調查小組跟申訴管道才算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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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