廠商開的本票到期,電話卻打不通了
交貨的時候,對方拿一張本票說「三個月後兌現,先讓我周轉」。三個月後拿去銀行提示,卻退票了——電話開始已讀不回,你手上握著一張紙,不知道接下來能做什麼。
好消息是:本票是所有票據裡,法律給執票人最快追討工具的一種。
本票跟支票,追討速度差很多
依票據法第123條,本票的執票人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,不需要先打民事訴訟。這是本票獨有的優勢——支票跳票並沒有這個直接裁定的管道,票款追不回來時,仍然只能走一般民事訴訟或另尋刑事途徑。
| 比較項目 | 本票 | 支票 |
|---|---|---|
| 可直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| 可以(票據法第123條) | 不行 |
| 不付款後的處理方式 | 聲請本票裁定 |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|
| 審查方式 | 非訟程序,書面審查為主,通常不開庭 | 訴訟程序,需經言詞辯論 |
| 費用 | 依票面金額分級,較低 | 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計算,較高 |
聲請本票裁定:要準備什麼、去哪裡聲請
聲請書要記載執票人(聲請人)與發票人(相對人)的姓名住所、聲請許可強制執行的票面金額與到期日,並附上本票原本。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,管轄法院原則上是票據付款地的法院(通常是票面所載的付款地)。
法院採書面審查,主要確認本票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備:
- 「本票」字樣
- 一定金額(幣別與數字)
- 發票人簽名(自然人需本人簽名;公司則須公司大章+負責人簽章)
- 發票日
- 付款地(未記載者,以發票地為付款地)
- 到期日(未記載者,視為見票即付)
⚠️ 例外: 法院只審查上述形式要件是否具備,不審查發票原因、雙方之間的實際債務關係。這代表對方就算有正當抗辯理由(例如貨款有爭議、本票是被脅迫簽發),也不會在裁定階段被審酌,要等對方另外提出異議或確認之訴才會進入實質審理。
聲請費用:依票面金額分級,比訴訟便宜很多
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裁定實務,聲請費依票面金額分級收取:
| 票面金額 | 聲請費 |
|---|---|
| 未滿10萬元 | 500元 |
|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| 1,000元 |
| 100萬元以上未滿1,000萬元 | 2,000元 |
| 1,000萬元以上未滿5,000萬元 | 3,000元 |
| 5,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| 4,000元 |
| 1億元以上 | 5,000元 |
(相關法條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)
最大的風險:發票人另外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成功,執行才會真正停下來
本票裁定核准後,執票人持裁定正本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可以查封、拍賣對方財產,或扣押薪資、銀行存款。但這條快速通道有一個關鍵缺口——不是對方提起確認之訴、或隨口說一句「我有異議」,執行就自動停下來,發票人一定要另外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,且這個聲請要成功,執行才會真的停: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,發票人僅限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,才能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;依同條第2項,發票人接著要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,並提出已經提起這個訴訟的證明,執行法院才「應」准許停止——這條路徑一旦提出起訴證明,法院原則上必須准許停止,門檻相對明確。若發票人主張的是清償、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等其他理由,不適用這個20日條件,一樣要另外聲請停止強制執行,但走的是同條第3項、完全由法院裁量的程序(見下段)。
⚠️ 例外: 即使發票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成功,執票人仍然可以另外聲請提供相當擔保,讓執行繼續進行——不是發票人一聲請成功,執行就一定完全停下來。而第195條第3項那條路(清償等其他理由)除了法院裁量,還多要求發票人自己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,比第1、2項的門檻更高。這仍然是本票裁定制度對執票人的主要風險:如果你能預判對方大概率會走偽造變造這條路(例如簽名真偽本身有爭議),有時候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一次把爭點解決,反而比走本票裁定被聲請停止執行、再視擔保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執行的兩輪程序更有效率(延伸閱讀:客戶倒閉貨款追不回?假扣押、強制執行、破產債權完整指南)。
別忘了時效:本票只有3年
依票據法第22條,本票的票據時效是3年:載明到期日的本票,自到期日起算3年;見票即付的本票,自發票日起算3年。超過時效聲請裁定,法院應該駁回。收到跳票的本票後如果對方持續拖延,建議儘早評估是否聲請裁定,不要放著讓時效經過。
⚠️ 例外: 就算真的超過3年時效,本票也不用直接丟掉。依票據法第22條末項,票據上的權利雖然因時效或手續欠缺而消滅,執票人對發票人或承兌人,在對方所受利益的限度內,仍然可以請求償還——這是利益償還請求權,票面上的權利沒了,但對方因為這張本票實際得到的利益(例如當初真的收到這筆貨款或借款),還是可以請求返還。只是這條路要自己舉證對方確實受有利益,也不能再用第123條的本票裁定快速通道,得另外提起一般民事訴訟主張。
提醒欠款方:還完錢一定要拿回本票正本
本票裁定制度對執票人友善,對發票人(欠款方)來說風險也不小。依票據法第123條,只要執票人手上還握有本票正本,隨時都可以拿去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法院不會主動查證這筆錢是不是已經還過了。如果你已經把錢還清,卻只拿到一張收據、本票正本還留在對方手上,理論上對方仍然可以持這張本票再去聲請裁定——你事後要主張已經清償,要自己舉證、走確認之訴,程序上變成你在防守,對方在進攻。
⚠️ 例外: 還款時務必要求對方當場交還本票正本,或在本票上簽註「已清償作廢」並簽名,不能只拿一張收據就結束——本票制度把「先執行、後爭執」的位置留給了持票的一方,不是手上有收據就自動安全。
DIY 界線:什麼情況可以自己先處理
- 本票形式要件齊全(簽名、金額、到期日都清楚無誤)、金額不大、且判斷對方異議機率低,可以先自行準備文件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
- 對方態度尚屬配合、只是資金周轉困難,可以先嘗試協商展延或分期,保留本票作為最後手段
升級判斷區
以下任一條件成立,建議在聲請前先諮詢律師。
❶ 本票金額大,且預判對方很可能會異議 — 需要先評估直接提起訴訟或走本票裁定哪一條路更有效率,避免繞一圈浪費時間 ❷ 本票形式要件有瑕疵(例如公司本票只蓋大章沒有負責人簽章) — 形式不齊全可能直接被駁回裁定聲請,建議先確認本票效力 ❸ 對方可能已經或即將移轉財產 — 裁定後應盡快搭配保全措施,避免拿到裁定卻已無財產可供執行
下一步怎麼做
本票裁定是追討票款最快的合法途徑,但快不代表萬無一失——形式要件跟對方是否可能異議,才是決定這條路好不好走的關鍵。
- 預約律師諮詢 — 金額較大、預判對方可能異議,或本票形式有疑慮,建議由律師評估聲請策略 → 預約諮詢
- 與 Veridilex 討論 — 說明本票的金額、到期日與目前狀況,AI 協助先確認形式要件跟時效是否還在
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