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騙

被詐騙集團騙走的錢,領走了還能怎麼追?被害人求償完整說明

被詐騙後報案,卻不知道錢還能不能追回。說明刑事追訴跟民事求償兩條線怎麼同步進行、假扣押怎麼用,以及2年民事時效要注意什麼。

2026.09.18鄭皓軒律師

帳戶裡的38萬,一夜之間被轉到不知道是誰的帳戶

投資群組裡老師喊單、看著獲利數字一路上漲,等到想出金卻怎麼都聯絡不上客服——這時才驚覺被騙。報案筆錄做完,警察說「已經受理」,但錢到底還追不追得回來,沒人給你明確答案。

追詐騙的錢,從來不是報案完就結束,而是要同時打刑事、民事兩條線。

第一條線:刑事報案,但報案不等於拿回錢

依刑法第339條,構成詐欺罪要同時符合四個要件: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、施用詐術、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、被害人因此交付財物。如果涉及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、三人以上共同行騙、透過廣播電視或網路等媒體對公眾散布詐術,或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、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式犯之(例如用 AI 換臉、變聲偽造名人代言投資廣告),依第339-4條會構成加重詐欺,刑度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。

⚠️ 例外: 這兩條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,檢警可以主動偵辦,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,就算晚一點才報案,原則上仍可受理。但刑事定罪跟你能不能拿回錢是兩件事——刑事程序負責追訴,不會自動把錢還給你,要拿回損失,仍要另外走民事求償或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

第二條線:民事求償,這才是要回錢的關鍵

依民法第184條,詐騙行為屬於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,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,範圍包含實際損失金額,以及因此額外支出的費用。如果是詐騙集團多人共同行騙,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,各成員對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;第2項更進一步規定「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」——如果能證明對方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,提供帳戶、出面領款等行為對詐欺集團構成助力,即使他沒有主導詐騙,也可能被認定是共同行為人,對全部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,不是只能追討他經手的那一段金額。

⚠️ 例外: 這不代表只要帳戶出現在金流紀錄裡,就當然成立共同侵權。第185條要求的仍是共同不法侵害、或至少構成造意、幫助的行為與主觀要件(故意或過失),如果對方確實不知情、帳戶是被盜用或本人也是另一場詐騙的被害人(例如求職被騙去交付存摺),能不能被認定為共同行為人,要看檢警查證的結果與對方的抗辯,不是「抓到人就一定能全額求償」。

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:被害人的實用工具

除了民法、刑法之外,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也提供被害人幾個實用工具。依第54條第1項,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,暫免繳納訴訟費用,聲請強制執行時也暫免繳納執行費——這代表就算不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單獨提起一般民事訴訟,一樣不用先繳裁判費。依第2項,如果為了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,法院命提供的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,比一般案件常見的擔保比例低很多,降低了被害人得先準備一大筆擔保金才能凍結對方財產的門檻。

依第50條第2項,行為人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或達成調解和解之前,如果還有購買或租用超出一般人生活程度的商品服務、搭乘高檔交通工具、從事逾常投資、進出高消費場所、贈與或借貸他人逾常財物、每月生活費超出常人程度等情形,法院應特別注意,作為量刑輕重的標準——這代表蒐集對方過奢侈生活的證據(名車、頻繁出國、高消費場所消費紀錄),不只是情緒上的不甘心,在法律上是有用的量刑籌碼,也可以是談和解時的施壓依據。

依第52條,司法人員、司法警察(官)執行職務時,如果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,應主動告知並給予必要協助——如果報案時警方沒有主動提起,被害人自己也可以主動詢問是否符合法扶資格,不需要等對方通知。

對方可能脫產:假扣押是搶時間的關鍵動作

詐騙集團成員一旦察覺事跡敗露,通常會迅速轉移或隱匿資產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,債權人就金錢請求,可以聲請假扣押先凍結債務人財產,不需要等到刑事判決確定或民事訴訟終結才行動。聲請時須釋明請求與假扣押原因(例如財產有可能被隱匿或移轉的跡象),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擔保金——詐欺犯罪被害人依前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,這筆擔保金上限是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,比一般民事案件常見的擔保比例低很多。

⚠️ 例外: 如果已經確認詐騙集團成員名下有可供假扣押的財產(例如不動產、車輛、存款),建議儘早評估聲請,一旦對方脫產完畢,就算最後勝訴,也可能面臨無財產可執行的窘境。
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:借刑事調查的力,省一筆裁判費

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,因犯罪而受損害的人,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回復損害。這麼做的好處是可以借助檢警在刑事程序中已經蒐集的證據,且提起時暫免裁判費。

⚠️ 例外: 後續要不要補繳裁判費,要看移送民事庭的原因。依第504條第2項,法院認定案情繁雜、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而裁定移送民事庭,這種移送免納裁判費;但依第503條第3項,如果是刑事判決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,經被害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這種移送則應繳納訴訟費用,不是完全免費。此外依第488條,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起訴後、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,起訴前不能提,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到上訴提起前這段空窗期也不能提,時間點抓錯會直接影響能不能用這個管道。

民事求償的2年時效,從「知道是誰」開始算

依民法第197條,這筆求償的時效是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,或自詐騙行為發生時起10年,兩者先到者為準。這裡的「知悉賠償義務人」指的是知道具體是誰要負責,不是單純知道自己被騙了——如果一開始只知道被騙但不知道對方真實身分,時效要等到你知悉的程度已經足以據以行使請求權時才起算。實務上不要求一定要等到偵查有正式結論(起訴或判決)才算知悉,只要已經掌握到足以具體求償的程度(例如警方通知你嫌疑人身分、或你自己已經查證確認),時效可能就已經開始跑,不宜誤以為一定要等到正式偵結才起算,反而可能錯過時效。(相關法條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)

DIY 界線:什麼情況可以自己先處理

  • 金額不大、對方身分已經明確(例如網路購物詐騙、賣家有實名資料),可以先自行整理轉帳紀錄、對話截圖,透過小額訴訟程序求償
  • 尚在報案初期、案件還在偵查中,可以先自行整理證據(轉帳明細、對話紀錄、廣告頁面截圖),等待警方偵查進度,暫緩正式提起民事訴訟

升級判斷區

以下任一條件成立,建議在證據流失前先諮詢律師。

❶ 懷疑對方即將脫產或轉移資產 — 假扣押需要儘早評估並備妥擔保金,拖延可能導致最後無財產可執行 ❷ 涉及集團詐騙,抓到的只是其中一名成員 — 共同侵權連帶責任的主張需要完整說明集團分工與犯意聯絡的事證,自己準備容易遺漏 ❸ 確認嫌疑人身分已經一段時間,擔心2年時效即將屆滿 — 時效經過後求償權利可能消滅,建議提早確認時效起算點並準備提出請求(延伸閱讀:贏了官司,對方不理判決不還錢,強制執行下一步怎麼走?)

下一步怎麼做

追回被詐騙的錢,關鍵不在報案完就結束,而是刑事、民事兩條線同步評估、越早行動越有機會保全資產。

  • 預約律師諮詢 — 懷疑對方脫產、涉及集團詐騙需要主張連帶責任,或時效即將屆滿,建議由律師協助評估求償策略 → 預約諮詢
  • 與 Veridilex 討論 — 說明你的受騙經過與目前掌握的證據,AI 協助先整理求償方向跟時效計算

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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